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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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叁拾貳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貳佰貳拾肆元。
(二)起訴狀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