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涉嫌殺人未遂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