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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