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