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秋香受刑人陳思蒨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秋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思蒨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王秋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105年5月23日屏檢玉敬105執助272字第13963號函暨所附送達証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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