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38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施懷
債務人雄順電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江品鴛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參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