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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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王韻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韻儒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4日止累計207,340元正未給付,其中175,303元為本金;30,744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韻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07日止累計32,319元正未給付,其中29,611元為消費款;1,50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1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5303元

王韻儒

自民國112年05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611元

王韻儒

自民國112年05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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