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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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8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銓石企業有
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673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