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85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法定代理人 王立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明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周明凱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美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