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 楊世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且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補正後仍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復未表明被告機關之代表人暨其住所、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以105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6日送達原告收受,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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