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說明何以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具體事由,並提出所有土地謄本(含他項權利部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請求准予更生等語,惟查,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0元,然其名下有數筆土地,總價值達0000000元,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足按,可知財產總值逾其債務總額,請具體說明何以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又聲請人雖已檢附名下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惟欠缺抵押權設定之他項權利部分,此關係債務是否不能清償,本院認有補提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