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越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越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越昇因毒品等罪,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7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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