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7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3號原告 楊晉旭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陳威仁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威仁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
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代表人原為 李鴻源 ,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威仁,有被告網頁機關首長欄頁面在卷可稽,惟被告之現任代表人陳威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陳威仁續行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陳秀媖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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