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1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813號原告 周香利
李勁達 被告 王瑞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6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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