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彥廣 相對人即債務人焦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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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柒萬貳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