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549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理人 謝憶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溫彥皇 (原名: 溫連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請更正之。(聲請狀載與所附戶籍謄本有異)
二、提出債務人溫彥皇(原名:溫連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