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司中調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中調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守志 等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調解聲明為確認相對人蕭守志、蕭**
間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買賣契約暨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核其法律關係之性質屬確認之
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
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
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
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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