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尚安雅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