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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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353號債權人常春藤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常春藤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柏陵 、溫 毓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溫」毓涵或「温」毓涵?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債務人陳柏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溫毓
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