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58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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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怡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58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12日下午3時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抵押設定
登記申請書、新車領牌登記書、汽車貸款申請書、帳戶還款
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