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
債權人 李陳品
債務人 張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385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號
001
113年8月12日
100,000元
YV0000000
113年8月12日
002
113年8月20日
140,000元
YV0000000
113年8月20日
003
113年9月25日
150,000元
YV0000000
113年9月25日
004
113年10月5日
150,000元
YV0000000
113年10月7日
005
113年11月5日
150,000元
YV0000000
113年11月5日
006
113年11月5日
200,000元
YV0000000
113年11月5日
007
113年7月28日
130,000元
YV0000000
113年7月29日
008
113年9月12日
100,000元
YV0000000
113年9月12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