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

債權人 李陳品

債務人 張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385號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001

113年8月12日

100,000元

YV0000000

113年8月12日

002

113年8月20日

140,000元

YV0000000

113年8月20日

003

113年9月25日

150,000元

YV0000000

113年9月25日

004

113年10月5日

150,000元

YV0000000

113年10月7日

005

113年11月5日

150,000元

YV0000000

113年11月5日

006

113年11月5日

200,000元

YV0000000

113年11月5日

007

113年7月28日

130,000元

YV0000000

113年7月29日

008

113年9月12日

100,000元

YV0000000

113年9月12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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