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基隆市○○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基簡字第16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汪梅芬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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