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基小字第20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百分之一‧五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