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添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叁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添福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後淨重0.268公克、0.08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81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
至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268公克、0.08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足認扣案白色結晶2包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確屬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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