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救字第1號

聲請人 范玉翠

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陳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111年度斗簡字第10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簡稱法扶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據法扶會准予扶助,此有法扶會覆議決定通知書為證,此外並無不符上開規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張清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