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804號債權人 林謜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順良 (之繼承人)、 陳來 (之繼承人)、 劉英 (之繼承人)、 賴鑑 (之繼承人)、 劉興 (之繼承人)、 吳件 (之繼承人)、 黃萬惡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陳順良(之繼承人)、陳來(之繼承人)、劉英(之繼承人)、賴鑑(之繼承人)、劉興(之繼承人)、吳件(之繼承人)、黃萬惡(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一、相對人陳順良、陳來、劉英、賴鑑、劉興、吳件、黃萬惡之除戶謄本。二、相對人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有人繼承者,須併提出1、繼承系統表。2、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具狀更正相對人之正確年籍資料。」;該通知書於108年10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呂姿穎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