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戴芳毅 相對人 李俞君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交易字第80號過失傷害案件調解(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移付108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六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邱韻如書記官游意婷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戴芳毅相對人李俞君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伍佰元整,給付方式: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前一次給付完畢,並匯入聲請人所有之郵局帳戶光復分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二、聲請人應於108年11月25日前撤回本件刑事告訴(庭呈撤回刑事告訴狀)及民事起訴(本院108年度花補字第350號,原告為聲請人及其配偶)全部起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戴芳毅相對人李俞君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游意婷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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