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花簡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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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花簡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花簡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郁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郁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玖捌柒肆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除理由部分補充「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累犯之規定,本院審酌被告前案已多次施用毒品犯罪,顯見被告實未藉前案徒刑之執行記取教訓,其主觀上欠缺對法律之尊重,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之處分,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伺機再犯,未見有何收斂、警惕之意,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自有使其接受相當時期監禁以敦化性情之必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874公克)之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5月20日慈大藥字第108052062號函暨鑑定書在卷可佐(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44號卷第27
3至27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而用以盛裝之外包裝袋,因無法析離,而仍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其餘扣案物,尚乏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相關,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敬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嘉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