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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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 黃美桂 代理人 陳信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國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2年度司促字第12610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