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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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辰潔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被告 林振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57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鄭富容法官周裕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