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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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3號聲請人 張鳳鳴 相對人 邱玉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應對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09號假扣押擔保提存物,即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31號擔保金新臺幣44萬元,於訴訟終結後如認有損害應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不詳,致無法送達此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此項通知云云。
三、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顯示,相對人現在住所在上開戶籍地,聲請人並未實際對此地址送達上開通知,則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