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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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2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黃文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羽震 即 梁忠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729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
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期數以
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