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90號上訴人 柯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鴻微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9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3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7,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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