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正榮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正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正榮前犯恐嚇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5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8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