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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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1號原告 楊振琥 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 律師被告 李哈生
楊振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明遠 律師被告 楊詠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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