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4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陳彥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沛杰 即榮樺足體養身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