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和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90號原告 賴蓉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非屬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