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張梅鳳
張宜峰 被告 偕朝仁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易字第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