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 陳朝陽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秀麗┌──────────────────────────────────────────────────────────────┐│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陳朝陽│臺灣銀行羅東分行廖清泉 │103年11月6日│180,000元│AH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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