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頡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12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