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 王怡雯 被告大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政義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8,722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