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20號上訴人 湯國勳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立蔓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2(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前經本院諭令5日內補正(民國106年4月20日合法送達)。茲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