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7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睿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零 陸佰 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92086元│自民國108年08月2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37%││││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00805元│自民國108年08月2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37%││││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17753元│自民國108年08月2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37%││││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簡睿萱於民國105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23,714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29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0日止累計197,586元正未給付,其中192,086元為本金;5,40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簡睿萱於民國105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29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0日止累計103,735元正未給付,其中100,805元為本金;2,83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簡睿萱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0日止累計223,544元正未給付,其中217,753元為本金;5,69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