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告 蘇雅萍 即巡邑水電行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繹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繹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貳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零肆佰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