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之請求核定為新臺幣16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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