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張閔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承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