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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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貴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1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