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15號原告 張孫碧霞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 律師被告 何逵英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有戶籍查詢資料及被告陳報狀(詳本院調解卷第42、51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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