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債權人 林家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竣中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鄭竣中向其借款新臺幣400,000元屆期未還為由,請求對債務人鄭竣中核發支付命令。惟據其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所載,其收款人為第三人台朔有限公司,匯款人為第三人 洪詒傑 ,均與債權人及債務人無涉,故本院尚難據此即推斷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借款債權之事實存在,並產生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該等金額之薄弱心證,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