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85號原告 徐宥晴 被告 楊志弘
藍凱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14號(即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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