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28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王銘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停止乙○○、丙○○對於未成年人 黃唯寧 之親權及確認聲請人為第一順位法定監護人,均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各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合計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雅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