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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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28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王銘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停止乙○○、丙○○對於未成年人 黃唯寧 之親權及確認聲請人為第一順位法定監護人,均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各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合計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雅萍